《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是我国针对杂环类农药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制定的首个专项标准,旨在控制农药工业对水环境的污染,推动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以下是其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等杂环类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涵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期监管。
2. 控制项目与排放限值
常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pH值等基础指标,明确规定了不同生产环节的浓度限值。
特征污染物:针对杂环类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毒性高、环境影响大的特定污染物(如吡虫啉、三唑酮等原药成分),增设了排放限值要求。
3. 分级管控
直接排放:企业向地表水体排放时,需严格执行标准中的限值要求。
间接排放:对于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况,莠去津、氟虫腈的浓度限值仍需达标;其他污染物排放要求由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4. 监测与管理要求
企业需定期监测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并纳入日常环境管理体系。
5. 技术导向
标准以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为依据,旨在淘汰高污染工艺,推动低毒、低污染技术发展,促进农药工业可持续发展。
6. 废止情况
该标准已于2024年12月1日被新版《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替代,原有内容在新标准实施后失效。
GB 21523-2008是我国农药工业污染控制的重要里程碑,通过明确污染物限值和分级管理机制,有效规范了杂环类农药生产企业的环境行为,为后续系列标准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尽管该标准现已废止,但其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仍具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