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我国于2020年发布新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替代2001版标准。该标准对焚烧设施排放限值、运行管理及监测要求作出更严格规定,旨在降低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化工废物等)焚烧设施,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现有企业。
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或爆炸性废物的焚烧处理。
2. 污染物排放限值(重点指标)
烟气污染物(mg/m³):
颗粒物:≤30(现有企业50)
二氧化硫(SO₂):≤100
氮氧化物(NOₓ):≤300
氯化氢(HCl):≤60
重金属(如铅、镉、汞):0.1~1.0(按毒性分级)
二噁英类:≤0.1 ng TEQ/m³(国际严格标准)
废水污染物:COD、氨氮等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3. 焚烧技术要求
温度控制:燃烧室温度≥1100℃(二燃室≥850℃),确保有害物质充分分解。
停留时间:烟气在高温区停留≥2秒,减少二噁英生成。
尾气处理:必须配备急冷塔、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等组合工艺。
4. 运行与监测要求
在线监测:实时监控SO₂、NOₓ、颗粒物等关键指标,数据保存至少5年。
定期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二噁英和重金属。
记录管理:焚烧温度、废物投加量等运行参数需完整记录并备查。
5. 特别规定
重点区域(如京津冀、长三角)执行更严的“特别排放限值”。
飞灰与炉渣:按危险废物管理,需固化处理后安全填埋。
GB 18484-2020通过加严排放限值、强化过程控制和完善监管要求,显著提升了我国危险废物焚烧的污染治理水平。该标准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减少二噁英、重金属等有毒物质排放,还推动了焚烧技术的升级,为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未来,随着技术进步,标准可能进一步趋严,促进行业绿色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