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是中国针对硝酸工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旨在控制硝酸行业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大气和水资源。该标准于2010年发布,适用于硝酸生产企业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以氨为原料生产硝酸的企业,包括稀硝酸和浓硝酸的生产工艺。涵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现有企业。
2. 污染物控制项目
标准对大气和水污染物分别规定了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
氮氧化物(NOₓ):主要污染物,包括NO和NO₂。
氨(NH₃):生产过程中可能逸散的污染物。
颗粒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水污染物:
常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pH值、氨氮(NH₃-N)等。
有毒有害物质:硝酸盐、亚硝酸盐等。
3. 排放限值
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和生产工艺,设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执行过渡期限值,逐步达到更严格的标准。
新建企业:直接执行更严格的限值。
特别排放限值:对位于重点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的企业,执行更为严格的限值。
以氮氧化物(NOₓ)为例,现有企业的排放限值为400 mg/m³,新建企业为200 mg/m³,特别排放限值为100 mg/m³。
4. 监测与监控
在线监测:企业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控NOₓ、NH₃、COD等关键指标。
定期检测: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数据,确保排放达标。
5. 排放口设置
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口需符合国家规定,设置明显标志,禁止通过稀释或隐蔽排放规避监管。
6. 废水回用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废水回用措施,减少废水排放量。回用水质需符合相关标准。
7. 实施与监督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
8. 技术经济可行性
标准考虑了技术经济可行性,确保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管理优化能够达标。
9. 与其他标准的衔接
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标准相衔接,确保系统性管理。
10. 实施效果
自2010年实施以来,该标准有效推动了硝酸行业的污染治理,改善了周边环境质量。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通过严格的排放限值和监管措施,有效控制了硝酸行业的大气和水污染问题,促进了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该标准的实施为环境质量和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