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我国于2011年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对燃煤、燃气电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作出严格限制。该标准大幅收严了排放限值,推动了我国电力行业环保技术的升级换代。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涵盖新建、改建、扩建及现有火电厂
2. 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
(1)燃煤电厂(mg/m³):
烟尘:30(重点地区20)
SO₂:100(新建)/200(现有)
NOx:100(新建)/200(现有)
汞及其化合物:0.03
(2)燃气电厂:
NOx:100(新建)/200(现有)
SO₂:35
3. 重点区域特别要求
京津冀、长三角等"三区十群"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烟尘:20mg/m³
SO₂:50mg/m³
NOx:100mg/m³
4. 技术路线要求
必须配套高效除尘(如电袋复合)
脱硫效率≥95%
脱硝效率≥80%
5. 监测与管理
安装CEMS在线监测系统
数据保存至少3年
每季度开展手工监测比对
GB 13223-2011的实施显著降低了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推动了除尘、脱硫脱硝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后续超低排放标准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该标准对改善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被GB 13223-2020替代,但其历史贡献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