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主要内容解析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企业焦化分厂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涵盖焦炭生产、煤气净化、化产品回收等全流程的废气、废水排放控制。
适用于现有企业改造和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监管。
2. 污染物控制指标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³)
颗粒物:排放限值30(现有企业50,新建企业30)。
二氧化硫(SO₂):排放限值100(现有企业200,新建企业100)。
氮氧化物(NOₓ):排放限值400(现有企业500,新建企业400)。
苯并[a]芘(BaP):排放限值0.3 μg/m³(严格控制致癌物)。
氨(NH₃)硫化氢(H₂S)等恶臭气体也设定了限值。
(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COD(化学需氧量):直接排放限值80,间接排放限值200。
氨氮:直接排放限值15,间接排放限值25。
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等特征污染物均设定了严格限值。
3. 监测与管理要求
在线监测: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实时监控SO₂、NOₓ、颗粒物等。
手工监测:企业需定期检测苯并[a]芘、H₂S等指标,确保达标排放。
数据记录:监测数据保存至少3年,接受环保部门核查。
4. 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区域(如京津冀、长三角、汾渭平原等)执行更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如SO₂限值50 mg/m³、NOₓ限值150 mg/m³。
推动超低排放改造,鼓励采用干熄焦(CDQ)、SCR脱硝等先进技术。
5. 实施意义
环境效益:大幅减少焦化行业SO₂、NOₓ、苯并[a]芘等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行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清洁生产,促进焦化行业绿色转型。
法规衔接: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协同,强化环境监管。
GB 16171-2012是我国焦化行业污染控制的核心标准,通过严格的大气、水污染物限值和重点地区特别排放要求,推动行业减排。该标准在2012年实施后,显著降低了焦化企业的污染排放,并为后续超低排放政策(如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