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是我国针对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标准,旨在控制废水对环境的污染。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混装制剂类制药项目。
2. 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根据制药企业的生产规模和污染物种类,将排放控制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两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
3.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对混装制剂类制药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
化学需氧量(COD):现有企业为120 mg/L,新建企业为100 mg/L。
生化需氧量(BOD₅):现有企业为30 mg/L,新建企业为20 mg/L。
悬浮物(SS):现有企业为70 mg/L,新建企业为50 mg/L。
氨氮(NH₃-N):现有企业为15 mg/L,新建企业为10 mg/L。
总磷(以P计):现有企业为1.0 mg/L,新建企业为0.5 mg/L。
总有机碳(TOC):现有企业为40 mg/L,新建企业为30 mg/L。
4. 特殊污染物控制
标准还对制药废水中可能存在的特殊污染物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
总汞:现有企业为0.05 mg/L,新建企业为0.03 mg/L。
总镉:现有企业为0.1 mg/L,新建企业为0.05 mg/L。
总铬:现有企业为1.5 mg/L,新建企业为1.0 mg/L。
总砷:现有企业为0.5 mg/L,新建企业为0.3 mg/L。
5. 监测与实施
制药企业需定期监测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保留监测记录。
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6. 其他要求
制药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鼓励使用高效节能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7. 实施时间
该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混装制剂类制药项目需严格执行。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通过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全面的管理要求,有效控制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对环境的污染,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提供了重要保障。制药企业应积极采取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