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是中国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标准,旨在控制污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水生态环境。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
2. 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受纳水体的功能,将排放控制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适用于排入重点保护水域(如饮用水源地)的污水处理厂,要求最严格。
二级标准:适用于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处理厂。
三级标准:适用于排入非重点保护水域或城市下水道的污水处理厂,要求相对宽松。
3. 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标准对以下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
化学需氧量(COD):一级标准为50 mg/L,二级标准为100 mg/L,三级标准为120 mg/L。
生化需氧量(BOD₅):一级标准为10 mg/L,二级标准为30 mg/L,三级标准为60 mg/L。
悬浮物(SS):一级标准为10 mg/L,二级标准为30 mg/L,三级标准为50 mg/L。
氨氮(NH₃-N):一级标准为5 mg/L(水温≤12℃时为8 mg/L),二级标准为25 mg/L,三级标准为-。
总磷(以P计):一级标准为0.5 mg/L,二级标准为3 mg/L,三级标准为5 mg/L。
总氮(TN):一级标准为15 mg/L,二级标准为-,三级标准为-。
4. 特殊污染物控制
标准还对重金属(如汞、镉、铬等)和病原微生物(如粪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
5. 监测与实施
污水处理厂需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并保留监测记录。
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6. 其他要求
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泥产生,并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7. 实施时间
该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需严格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通过分级管理和严格的污染物限值,有效控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为保护水环境和生态安全提供了重要依据。